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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文件选编
分  目: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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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84年7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一九七八年以来,我市对市属部份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市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集中在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计划指导,合理使用和调度,更好地支持生产,决定从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对市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分别由市、区、县的财政部门集中代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预算外资金是按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加强对市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对这部份资金实行计划指导,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单位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坚持所有权不变,谁的钱归谁所有,各单位有权支配自己所有资金,但必须接受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和监督。财政部门对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不平调和保证方便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有权将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调剂使用。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存入的预算外资金,按银行存款利率付利息;调剂借出的亦按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二、管理范围

    (一)以下资金纳入预算外管理

    1、市属各部、委、办、县、局、处、总公司,局级公司、市直属厂,自行收支管理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集中代管或收缴各单位(包括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分成收入。

    2、各局属商店和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工厂、商办工厂、场)、农、林、牧企业的各种留成、留用及其他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结余和各种留成资金。

    4、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公司及供销经理室(部)、设计室,按规定留单位自行管理的各种基金。

    5、市属各单位的宾馆、招待所(含差额补贴单位)的收入结余。

    6、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各种收入。

    7、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预算外单位的各种收入。

    (二)以下资金不纳入预算外管理:

    1、各单位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

    2、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

    3、公司以下的零售和批发商店、饮食服务店的预算外资金。

    各区、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决定。

三、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代管,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

    (二)、各单位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底以前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结余存款,应自行清理,属于应纳入预算外专户代管的资金,由有关银行负责将结余资金划入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代管。

    (三)各单位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于月终后十天内,交同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专户。如无故拖延不缴,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将其应交的资金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各单位应编制收支计划(年度、季度、月度收支计划),事后决算,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用款计划,按月拨付使用。如特殊急需,可临时批办取用。

四、加强对市属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查和管理

    对市属各单位(含市内各区)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自筹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管理。今后各单位申请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基建性质的挖、革、改项目,参加开发公司的六统一项目,以及集资统建和购买商品房在内),需要报市计委、经委批准的,必须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资金储备,并依规定,事先将基建资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含市经委在内)才能安排基建计划。对已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单位用款计划,分月拨往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由建行监督使用。所有基本建设资金,没有市财政局的通知,市建设银行不得自行接受开户和存款。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为了切实管好我市的预算外资金,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编委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通知,尽快在财政部门内设置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预算外资金管好、管活。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

    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市财政局制订实施。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