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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通知》(1984年10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我市有权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的审批分工问题,仍按穗府〔1984〕33号文的规定办理,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开发区以外的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的机械设备进口由市对外经委审批;其它利用留成外汇、“扩权外汇”、调剂外汇、外汇贷款等进口的机械设备统一由市计委审批。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区管委会、外经委和计委审批的项目,都要抄报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凡需上报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统一由市计委审核上报。
二、因工程、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临时急需(限进货单位自用)进口少量的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两种产品的审批由市经委负责。考虑到我市地方外汇的管理和综合平衡的需要,市经委在审批时要与计委联系,互相衔接好。
三、需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成套、散件),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审批。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前一年四季度),必要时可再补报一次(当年二季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权限的报告(1984年8月17日)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34〕13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拟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批权限。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可由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以下简称十四个城市)审批(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的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在内,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必须从国外进口解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应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仍报国家经委审批。
二、十四个城市需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成套散件),除第一项已有规定外,采取集中报批的办法,由十四个城市分别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经委审批,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前一年四季度),必要时可再补报一次(当年二季度)。因工程、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临时急需(限进货单位自用)进口少量的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两种产品,授权十四个城市经委负责审批(其中汽车每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抄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三、一般机电仪单机的进口,正在拟订改革审批办法,未定之前,暂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国家需要统一组织技贸结合的产品,将由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技贸结合。
五、由十四个城市审批进口的机械设备,除报国家批准的以外,均不得销售到市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委托十四个城市代办进口的,事先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照此执行。实行日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