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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9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快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步伐,发挥企业利用外资的积极性,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提高工效,是利用外资采取的新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协商研究,避免重复引进、重复布点,切实抓好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新问题,望及时上报市引进外资加速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下放部份权限给各区、县、局的决定,为了简化我市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企业利用外资的积极性,加快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步伐,现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系指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方式举办的企业,和客商独资企业,以及用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方式举办的项目。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凡需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举办台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举办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下(番禺县在四百万美元以下),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企业技术改造要求,资金、原材料、动力、燃料、外汇、销售、偿还等能自行平衡解决,出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项目的建议书、合同、章程均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下同)自行审批,同时报市计委、外经委和主管委、办备案。其中投资五十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还要分别报省对外经委、计委(基建项目)、建委、经委(技改项目)备案。
上述自行审批的项目:(1)审批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审批后要把项目责任制落实到组、到人,抓紧组织实施。对其中涉及大的平衡的,应在审批前主动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研究,避免重复引进、重复布点。(2)各区、县、局在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可将批文连同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送市外经委加盖公章即可(加工装配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除外)。
三、凡客商独资经营项目和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经营、合资经营项目,应先报市批准,纳入计划后,才能对外正式谈判。即每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将规划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要求,连同初步可行性方案,上报市引进外资加速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外经委)汇总,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其中重大项目,则由市引进外资加速技术改造领导小组(下简称市审批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审定。
项目经审查认可后,即可组织对外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草拟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区、县、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外经委审批,其中重大项目报市审批小组审批。
四、凡外商临时提出的项目,或有关部门在按年按季规划之外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二百万美元以上的,为了不失时机,可先告市外经委,经同意后,即对外进行谈判,并可酌情签订意向书。但仍应事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项目纳入计划的批准手续。
五、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举办中外台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方式举办的项目,以及客商在区内举办独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均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市和省备案。其中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应先报市批准立项,经过综合平衡后,才能对外正式谈判。即每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将规划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要求,连同初步可行性方案,上报市审批小组审查确定。临时提出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二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先对外进行谈判,并可酌情签订意向书,然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立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