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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4年9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168号文(关于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代理出口的进度比较缓慢,为加快我市代理出口的进度,进一步加强对代理出口工作的领导,工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货源:外贸部门要抓紧成交、出口、结汇,把代理出口这一工作抓紧抓好。
二、根据粤府〔1984〕168号文通知第二条关于“凡不受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可由市、地代理出口领导小组(审批小组)自行审批出口,报省外经领导小组备案”的规定,我市不受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代理出口,现委托市外贸总公司审批,与此有关的文件的签章应由市外贸总公司代章。
三、各部门尚未上报的代理出口货单,请迅速送交市外贸总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补充通知(1984年9月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货源增加的新情况,更好地开展代理出口工作,对我省计划外代理出口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收购、上调、出口计划任务的同时,对各市、地、部门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盈利和亏损商品,都可以实行代理出口,一般不再增加计划外收购出口。
二、凡不受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可由市、地代理出口领导小组(审批小组)自行审批出口,报省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生产和国内市场情况,必要时省可以调整审批代理出口商品的目录。
三、除国家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的出口商品外,其余商品可按经营分工,委托外贸支公司对外成交出口,也可以委托省外贸公司、粤海公司、南粤公司,以及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出口权的其他外贸公司(含工贸、农贸公司)对外成交出口。
四、计划外代理出口是外贸计划的重要补充,也是改革外贸经营体制,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工贸、技贸结合,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市、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代理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抓住当前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落实货源,配合外贸部门抓紧对外成交出口。
五、各级外贸公司(包括工农贸进出口公司)开展计划外代理出口是自己责无旁贷的义务,要牢固树立为生产服务,为供货单位服务的思想,努力扩大对外推销。银行、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也应采取措施,积极支持计划外代理出口,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中国银行要做到及时结汇。对代理出口留成外汇,省外汇管理分局要及时按月计拨。出口留成外汇要兑现给供货单位或直接承担出口补亏的单位,任何非供货、补亏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占用,以确保代理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