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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4年6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外贸领导小组关于《<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外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贸总公司内)反映。
关于《<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外贸代理出口工作,以保证工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我们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下达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的精神,拟定了《<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现送请审定,并批转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下达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积极开展代理出口业务,是外贸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外贸各专业公司应按经营分工的规定,主动提供市场和商品信息。
第二条 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共同遵守。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编排代理出口计划和具体货单。
第三条 代理出口应尽量使用即期信用证;如确需使用D/A或D/P,须经收汇单位同意,并经上级批准方可使用。生产供货单位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规格、交货期安排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由生产供货单位解决。外贸部门应按计划内出口商品同样的方法,做好代理出口商品的验收工作,代理出口商品如属外贸出口的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产品,可以使用外贸出口的商标、牌号。如需外贸部门提供包装装璜物料,外贸公司按照不赔不赚的原则给予供应。
第四条 代理出口的商品装运,由供货单位打包、装箱、刷唛、储存,并按代理公司的发运通知要求办理。有关催证、审证、改证、托运、配载、报关、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如需代理公司代存货物,费用由供货单位负责,并在代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第五条 代理出口对外签合同和出运发票,以及一切代理出口单证,均由外贸公司自行刻制,加盖“代理出口”印戳,以便凭以办理各项结算手续。货款回笼后,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应立即将结算货款转入有关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人民币的存款专户。
第六条 代理出口外贸公司对工厂企业是代理关系,不作收购,不垫付资金。代理出口的商品在运转过程中所需的一切外币费用和人民币费用,均由供货单位自行负担。如必须由外贸公司代垫付的,应按实际支出数向供货单位收回,或经双方同意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
第七条 外贸公司收到银行划入国外客户结汇代理出口的人民币货款后,应于五天内编制结算清单一式六联。一联存底,一联财会,一联统计,一联送供货单位,一联送供货单位主管局(总公司),一联送市外贸总公司存查,结算清单内容是按收汇总额折为人民币,扣除银行手续费、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手续费、以及代垫一切国内、外费用后的人民币净额进行结算,由外贸公司以委付方式将结算货款净额通知珠江分行划付委托单位。
第八条 代理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等,均由供货单位负责。如发生属于这方面的索赔或退货,其人民币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并冲减外汇留成额度。客户毁约而不能代出口的商品,代理出口公司要积极物色新客户组织出口。属于代理出口公司业务上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理方负责。
第九条 生产供货单位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工贸双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产品的规格、质量、品种、数量以及交货时间的保证。
第十条 银行收到代理出口结汇货款时,即收入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汇额度专户,并由外贸公司按月分别委托单位开列代理出口收汇清单。内容包括外汇货款收入,减除各项外汇费用(外汇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后的外汇净额,送银行以计拨外汇分成。
第十一条 凡有条件实行代理出口、自负盈亏的局(总公司),区、县,经市外贸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有关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所得百分之七十的留成外汇,由其用于进口盈利商品补亏。
第十二条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局(总公司),区、县均实行按核定代理出口成本包干的办法,盈利归己,超亏不补。由市外贸领导小组委托市外贸总公司按照全市留成外汇成本控制在四元二角以下的前提下,参照全国平均先进出口成本,合理地核定各局(总公司),区、县的代理出口成本。其超过贸易内部结算价(即2.80元)的差额,由市统一拨补,于每季根据代理出口结汇额,结算拨补差额。其所得留成外汇归市统一使用。
上述各局(总公司),区、县,应切实按照市核定的代理出口平均出口成本,会同市外贸总公司对代理出口商品进行核价,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为实现全市代理出口盈亏平衡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为了搞好代理出口的补亏工作,市外贸领导小组委托市外贸总公司负责代理出口及进口的经营。市外贸总公司可从代理进口所得的利润总额提取百分之六作企业基金,不再收取代进代销的手续费;并努力做到进口盈利与出口补亏平衡,如出现盈不补亏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外贸领导小组汇报,适当压缩高亏商品出口,或由市采取措施补亏。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的代理出口留成外汇额度,由市计委统一划拨给市外贸总公司;市外贸总公司统筹使用代理出口留成外汇,经营进口盈利商品(包括中央、省批准的进口货单),所得盈利拨补各局(总公司)、区、县的代理出口亏损差额。
第十四条 为使代理出口工作顺利开展,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内部协调,相互支持。计委负责抓好资金、外汇额度的调剂,搞好代理出口与进口补亏的综合平衡工作;经委负责落实属下各局(总公司)代理出口的任务,不许突破市核定的平均出口成本,并抓好属下各局(总公司)与外贸部门的代理出口衔接工作;外经委负责抓好市外贸总公司与各局(总公司)、区、县有关代理出口业务的协调工作;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负责做好代理出口经营的资金发放和结汇工作。
第十五条 市外贸总公司经营进口商品所需的外汇,在代理出口未收汇之前,由市计委统筹调剂垫支外汇额度,并由市财政局借支配套人民币;不足时由外贸总公司向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办理外汇贷款,利息从进口利润中支付。
第十六条 为解决市外贸总公司对各局(总公司)、区、县拨补代理出口补亏的周转金,由市财政局筹措预算外资金,给予安排借款。所借款项,月息按1.5‰计算,按季缴纳,年终还本。
第十七条 市外贸总公司及各局(总公司)、区、县,使用代理出口留成外汇进口商品,应按现行进口审批制度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外贸领导小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