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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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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为改造老企业进口设备物资免征关税及进口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规定:对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不包括其所辖的县),为改造老企业,“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一九九○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所属的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进口的上述物资,须凭市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件和有关单证,报请海关予以免税查验放行。

    二、各企业前已经其他审批机关批准进口的上述物资,可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报请海关免税验放。

    三、各企业进口的上述物资,业经进口报关或已由海关查验放行、尚未缴纳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的,可按此通知,报请海关给予补办免税手续。

    以上通知,望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