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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3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搞好外贸代理出口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扩大对外贸易采取的新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全局观念,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新问题,望及时上报市外贸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为贯彻省政府粤府〔1984〕32号。所颁布的《广东省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理出口商品的范围:
广州市的工农产品代理出口由广州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办理。出口货单由生产单位和外贸公司衔接后,经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审定,由市外贸局将货单按专业经营分工列报省外贸局,汇总后报省代理出口审批小组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委、外经委、中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属企业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外贸收购、上调计划的前提下,凡国外有销路,外贸部门没有安排收购计划,或完成收购计划后外贸不再收购出口的产品,均可列为外贸代理出口商品范围。凡涉及到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总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跨省、跨区收购、抬价抢购商品转手代理出口。
市外贸专业公司不收购或不接受代理的商品,生产供货单位可以委托粤海、南粤公司代理出口。
(二)代理出口的结汇办法:
按照《广东省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规定:“代理出口商品应由生产单位自负盈亏,外汇三、七分成,即三成上交国家,七成留给供货单位使用。”从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市统筹平衡,分级核算,七成留成外汇原则上归各局(总公司)、区、县使用,进口物资在国内加工销售并自行负责平衡盈亏。市计委负责全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代理出口留成外汇的调剂和办理进口物资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具体进出口业务委托市外贸总公司及市各外贸专业公司开设代理出口专户办理。
为了搞好代理出口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从有利于促进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各自发挥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生产单位所需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积极帮助贷款解决;补亏人民币及进口配套人民币由市财政局设法筹借;进口物资所需外汇额度由市计委垫付。垫付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资金,分别从出口结汇及进口物资加工销售后归还。
代理出口要尽量简化手续。供货单位提供代理出口的商品,都应该力争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先进换汇水平。各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出口结汇后,直接向工厂结算,差额由各工业局平衡拨补。留成外汇收入划入市计委代理出口帐户。通过市计委分配、调剂给各工业局(总公司)、县、区,调剂外汇坚持谁用汇谁补亏。代理出口对外所签合同和出运发票以及一切代理出口单证均由外贸各专业公司自行刻制,加盖“代理出口”印戮,以资识别,并供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分成。
(三)代理出口费用:
代理出口手续费,按实际出口外汇值收取百分之一至二(人民币),代理出口费用应由生产供货单位承担。为了简化手续,可由供货单位同各外贸公司协商,共同商定费用率,由外贸包干。代理出口的商品一般不进外贸公司仓库,以减少环节、节约费用,尽可能由生产供货单位按装船期直接发运到港口、码头;如确需进外贸公司仓库,或需由外贸公司代装代运,费用由生产供货单位负担。
用于补亏的进口物资,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后,委托市外贸总公司代理进口,并按照中央经贸部的规定,收取1.5%手续费(人民币)。
(四)代理出口工作工贸双方的职责:
代理出口业务,对外签订合同、租船、订舱、配载手续和对外联系,由市外贸各专业公司办理。在市场安排、客户选择、价格掌握、贸易做法等方面均应遵守我国外贸方针政策和有关协调管理规定,由生产供货单位介绍的客户,应提供资信情况,在兼愿经销、代理权益的前提下,择优选用客户。生产供货部门可派人参加对外谈判。
代理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应以生产单位为主,同时外贸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
代理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等方面的索赔或退货损失,均由生产供货单位承担。外贸发生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外贸部门负责办理对外索赔事项。
(五)代理出口的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出口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外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外经委、计委、经委、财局、人行、珠行、外贸总公司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