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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城市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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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7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各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偿地使用城市土地,用经济办法加强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国策,更有效地对城市土地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克服目前土地使用的严重浪费,提高土地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决定精神,制定《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属各区,不含八县)的土地(农业耕种使用的土地除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条 征收土地使用费,市中心区高于一般地区,市区高于郊区,近郊区高于远郊区。根据不同的地段,全市土地划分为七级,其收费标准是:

    一级 市中心区(包括大同路、荔湾南、中、北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环市路以南,犀牛路、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路、东山湖以西,沿江路、六二三路以北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4元。

    二级 一般市区(除上述地区外,包括增埗河以东,铁路以南,天河、杨箕以西,石溪、五凤以北和芳村地区范围),每年每平方米3.5元。

    三级 市区边沿区(除上述地区外,包括松洲岗、罗冲围、大坦沙、大冲口以东、黄石公路以南,车陂涌、岑村、长洴以西,沥滘、石榴岗以北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3元。

    四级 近郊区(除上述地区外,包括石井、鹤洞、新滘、东圃、沙河、三元里六个区公所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2.5元。

    五级 黄埔区(除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包括红山以西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2元。

    六级 远郊区(包括黄埔红山以东和江村、人和、太和、竹料、罗岗五个区公所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1元。

    七级 边远区(包括石龙、钟落潭、九佛三十区公所的范围),每年每平方米0.5元。

    第三条 对工业、交通运输站场、建筑、商业服务、仓库、邮电、旅游、文化娱乐等营利性企业,农业、园林、人防、机团、军事等系统的工商企业,按实际用地面积全额征收土地使用费。

    对营运使用能停泊100吨以上船只的江河两岸企业单位,除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费外,还按照不同地区、码头等级和不同交通条件、水深,以长度计算分三级加收岸线使用费;一级每年每米20元,二级每年每米10元,三级每年每米5元。

    第四条 对牲畜饲养场、水产养殖场,企业单位的专用铁路支线、专用道路,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团以上机关、科研机构等非营业性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用地面积五折征收土地使用费。

    对住宅按实际用地面积二折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对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土地,道路、排水、桥涵的市政设施用地,军事阵地、连队营房、公安拘留所、劳教场、民政收容所、消防、人防设施,无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的教学、医疗用地、铁路干线、郊区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建筑物用地以外的山林、牧地等,均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用地单位、个人的用地面积以市房管部门核定的为准,超过用地红线的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四至六倍收费;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的,必须将多余土地交回市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如不交回,闲置土地,加一至三倍收费。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按以上标准加一倍收费,期满应即撤离;逾期不撤离者,按每天每平方米一角计收占地费。

    第七条 用地单位、个人交纳土地使用费每年分两次(上半年第一季度前交纳,下半年第三季度前交纳),超过规定期限的,每日罚滞纳金千分之五。必要时,供水、供电、市政部门得停止供水、供电和使用市政设施,规划、房管、公安、港务监督等部门不受理有关业务。瞒报、漏报、弄虚作假,逃避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加四至六倍收费。

    第八条 按现行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民用公房、私房用地,仍继续执行收税办法。暂缓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新建工程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收,至年底不足三个月的免收当年土地使用费;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费;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收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出租、买卖、转让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租地协议,一律废止,除按广州地区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的处理决定执行外,出租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承租单位、个人不得再向原出租单位、个人交纳土地租金,一律向市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违者,加四至六倍计收土地使用费。本办法实施后,侵占、出租、买卖、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授、受双方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性质;如需改变,应在改变前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从批准之日起,按新的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计收土地使用费。违者,罚款处理。

    第十二条 执行本试行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专设机构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委托市建设银行办理。土地使用费属城建专项资金,由市城建部门掌握,用于市政设施的维护、更新,专款专用,不得揶作它用。

    第十三条 中外合营企业或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单独投资建设的企业和工程,应按国务院国发〔1980〕201 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另订收费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先试行两年,具体《实施细则》,委托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