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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城市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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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施行《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11月2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广州市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穗各单位,驻穗各部队:

    接省人大常委会粤常〔1984〕18号文通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业已审议通过,并决定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现将我会发布此项法规的公告、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法规正式文本送去,请依照执行。

    对于执行此项法规第十七条,涉及需要由市和所属各县人民政府分别核定统一房屋产价标准的问题,为了不致影响当前的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房屋产价标准发布前,请暂按原房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附:(1)《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通过<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的决定》

    (3)《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