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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知(1984年3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据统计,在广州市的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穗部队非法侵占、买卖、租赁、转让土地的共有一千五百七十九宗,面积九千二百五十九点五亩,郊区社队非法出租土地的收入,每年达八百三十四万多元,这种违反国家法令的行为,必须结合清理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工作,把制止买卖、租赁土地作为一个重点,认真抓紧,严肃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执行建设用地法规的情况,切实纠正买卖、租赁土地和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服从市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办”)作出的处理。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对一九八二年以前买卖、租赁土地和非法占地的,以市“清理办”为主,区“清理办”配合,按市政府穗府〔1983〕29号文的规定,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各县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的工作,请自行研究部署。要求在一九八四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
三、由市“清理办”、市农委和郊区、黄埔区政府派员组成一个联合调查组,检查各单位、区公所、乡政府,对市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发出《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后的执行情况。在市政府的《通告》发出以后,仍有买卖、租赁土地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土地由政府收回处理;对领导干部带头违法或指使他人违法的要追究责任;对转租、转卖土地图利的,要查清情况,提出意见,专案处理;对贪污、受贿、谋取暴利,以权谋私的行为,要提请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四、郊区、黄埔区和各县政府,要把检查用地法规的执行和处理情况,对区、乡干部普遍进行遵章守法、珍惜耕地的教育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于四月底前专题报告市政府。
五、重申禁止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自行交换、转让土地的规定,凡违反上列规定的协议,一律废止。禁止收、付租、购土地的资金和物资,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追究双方主管领导人的责任。此事请建设银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加以检查、监督和管理,并与清理部门加强联系,协同行动。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六、计划、经济、基建、设计、建筑、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业务工作时,要检查使用土地情况,对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用地和建筑的项目,对买卖、租赁土地、非法侵占、转让土地的,一律不予安排基建投资、建筑材料、设计、施工、供水和供电。
以上各点,望即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3年11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仟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的。这是严重违犯宪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必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各地要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谋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的情况,干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