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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小城镇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84年12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一九八四年十月召开的《广州市小城镇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小城镇建设,对发展城乡经济,关系极大。各区、县的领导,要把小城镇建设摆到工作议事日程上来。要以改革的精神,变通那些同发展小城镇不相适应的政策。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使小城镇建设有较快的发展。
广州市小城镇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在从化县召开了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座谈会,市属八县及郊区、黄埔区政府和建委的负责同志,以及十四个区级建制镇的镇长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副市长石安海主持,副市长赖竹岩到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随着我市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城镇(包括县城、建制镇和墟镇),是农副产品加工,外运和工业品下乡的集散地,是城乡物资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是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建设,逐步用现代工业、交通业、商业、服务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把它们武装起来,对改变我市农村面貌,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小城镇建设有一定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较发展的地区,小城镇的建设发展较快。据统计,仅市桥、大岗、新华、清城、增城、源潭、赤泥七个镇,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三年,城建投资共达二亿六千万元,城建住宅一百四十二万平方米,道路一百五十四公里,下水道七十四公里,新建桥梁九座,增加了自来水供水量,建成一批公共福利设施,进一步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了城乡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建设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许多小城镇的建设布局混乱,缺乏规划,建设资金没有固定来源,商业服务业,文化卫生事业和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障碍我市城乡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小城镇建设的认识,要以改革的精神,调整同小城镇发展不相适应的政策,积极为小城镇的发展创造条件。把小城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一、关于小城镇的规划工作
各区、县要改变小城镇建设的自发状态,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认真抓紧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把小城镇建设引导到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的轨道上来。到今年九月底止,市政府已批准了市桥、新华、街口、丰城、龙城六个县镇总体规划,其余增城、清远、佛岗三个县镇的总体规划,要在今年编制和审批完毕。大岗、江高、长洲、源潭四个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要抓紧完成编制和审批。目前,全市区镇规划只完成了六十六个,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六,各区、县要按照今年全市村镇建设工作会议下达的规划指标,采取措施,抓紧完成。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的小城镇规划,具有法律性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二、关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
小城镇建设缺乏固定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因此,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财政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开辟多种集资渠道:
(一)有条件的城镇可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城镇维护和建设资金。凡在本城镇范围内的工业,零售商业,城镇公用企业,都按其实现利润计提百分之五,作为城镇维护和建设资金。
㈡对在城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试行按基本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五,提取市政建设费。
㈢收取水、电附加费百分之五。
㈣收取城镇土地开发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定。
㈤墟镇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养护费用,可在各县墟镇工商企业开征的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农业税附加中安排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各区、县政府定。
各区、县要根据“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方针,走公益事业民办的路子,采取单位和个人集资,发动群众义务劳动,以及争取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城镇建设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设立综合性开发公司,统一对城镇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商品房及配套公共设施等。
三、关于农贸市场问题
农贸市场是城乡物资交流的主要场所。我市大多数小城镇现有的市场,远不能满足集市贸易的需要,为解决市场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各区、县要根据粤府〔1980〕73号文有关“市场建设经费,在未纳入国家城建规划统筹安排前,可由市场管理费解决,市场管理费收入少的地方,不足部分,请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在地方留成税款中,可拿出集贸市场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五,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公社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社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从该款中,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市场维护’”的精神办理。
各区、县还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及谁兴建谁得益的原则,农贸市场的铺位租金及地摊费,由兴建者负责收取。
四、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问题
各区、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小城镇的规划与建设中,充分考虑农民进城落户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和措施,为进城落户的农民,提供住宅和务工经商的场所。
五、关于区、镇关系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建制镇至今没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城镇建设缺乏土地,镇政府与区公所的职责不甚明确,体制上存在的这些因素,不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各区、县要从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出发,妥善处理好区与镇的关系。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高度集中,不能多头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以镇带乡的体制。
六、关于建设人才问题
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缺乏人才,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当前,各级应继续举办培训班外,对于参加过培训班的人员,各地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学以致用。各区、县要积极选送学员到市城建职工大学学习,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试办城建职业中学,以广泛培养人才。
各地要注意研究和调整增强小城镇吸引力的政策,吸引大批建设人才到小城镇上来。
七、关于小城镇的税收问题
目前,我市小城镇镇属企业,存在经济技术基础薄弱,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等问题。一九八三年,镇属企业改按大工业八级累进征税,再加上征收能源交通基金,镇属企业负担较重,影响了小城镇经济的发展,也给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筹集带来困难。建议省有关部门对小城镇镇属企业的税收,采取较为优惠政策,以利小城镇生产和建设的发展。
八、关于卫星城的建设问题
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市桥镇,新华镇这两个卫星城的经济与建设的发展。加强两个卫星城与我市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联系,进一步改善卫星城与我市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有关城建政策上给予市区的待遇。
卫星城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服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九、关于小城镇建设的管理问题
小城镇的建设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等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法规。
对于区一级建设管理机构,各区、县要按照市建委穗建字〔1984〕176号及市编委穗编字〔1984〕135号的联合通知要求,配备专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