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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城市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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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汇报,并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国务院批准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我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经济发展和建设方针等许多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这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会议指出,国务院决定:“广州市是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又是我国重要的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中心之一。”这是对我市城市性质的全面概括。今后我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要服从和体现城市性质。在经济发展上,要按照国务院的批示,充分利用对外交往中心和开放城市的优势,并认真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同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关系。目前市中心几个区,人口密度很大,国务院要求我市到本世纪末,把市区人口控制在二百万人左右。因此,今后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结合城市布局调整,把市区人口和一部分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近郊工业点和即将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散,严格限制近郊、远郊的单位和人口向市区迁入,并继续抓好计划生育。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同环境保护的关系。目前我市城市噪声、水源污染和大气污染很严重,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方针,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建设,严格控制噪声,抓紧“三废”治理,整治排污河涌,进行消烟除尘,搞好城市绿化,加强对公园和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

    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同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关系。在积极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要保护历史文物及其周围环境。特别是对有重要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要切实加以保护。

    会议认为,为了实施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要进一步编制和完善专项规划和小区规划。要抓紧拟订和完善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以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要进行有关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建设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遵守执行总体规划的自觉性。

    会议强调,经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在本行政区域的一切机关、团体和全市人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努力把广州市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