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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收购糖蔗实行“综合变通价”的通知(1984年9月3日)

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64号《关于收购糖蔗实行“综合变通价”的通知》精神,我市收购糖蔗,从一九八四年跨一九八五年榨季全面实行“综合变通价”。现将广州市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番禺县、花县、从化县、郊区、黄埔区的糖蔗收购,以市计委下达的派购任务为基数,基数以内每吨糖蔗价格为六十五元七角九分;超基数交售的糖蔗,每吨价格七十元。超基数的糖蔗比基数内的糖蔗每吨多四元二角一分,增加的价款,是番禺县属糖厂收购的糖蔗,由番禺县负担;市属糖厂收购番禺县的糖蔗,由番禺县负担七角一分,广州市负担三元五角。郊区、黄埔区和花县、从化县交售给市属糖厂超基数的糖蔗所增加的价款(即每吨四元二角一分),全部由广州市负担。要求上述县、区要尽快将糖蔗派购基数落实下去。

    二、增城县、龙门县、新丰县的糖蔗“综合变通价”按省规定每吨为六十七元四角七分。清远县、佛冈县的糖蔗“综合变通价”按省规定每吨为六十七元九角五分。以上各县可视自己的财力情况,自行确定本县的糖蔗“综合变通价”,但一般不要超过每吨七十元。

    三、实行糖蔗收购“综合变通价”后,对蔗农供应的食糖、化肥,按省政府粤府〔1984〕6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