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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社会、生活 分 目:劳动、工资 次分目: |
改革社会劳动保险办法
1983年9月开始,广州市逐步改变了过去职工劳动保险由企业统包的做法,实行两个方面的社会统筹。一是集体企业统筹职工退休费,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一般以区、县、局为单位),依靠自身的经济力量,从工资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和提取保险金,互济互助、统筹调剂。二是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社会统筹“双保险”制度,即工作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由用工单位提供保险福利费用;非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计有候工生活补贴、医疗补助、退休金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项,由劳动服务公司统筹、管理和发放。其资金来源,在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15%缴纳,和由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按本人月工资2%缴纳。
1984年成立了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该公司担负全市劳动保险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及其财务管理,对各项社会劳动保险情况进行调查、预测、预报,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改革劳动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社会劳动保险范围。当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金统筹制度,以及合同制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指导城镇集体经济建立退休统筹制度;研究农民工、临时工、个体劳动者和劳务出口及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社会劳动保险问题。市属区、县也相应建立了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