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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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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

    自195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广州市收容了上万劳教人员。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生产劳动锻炼,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对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州市劳教事业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州市的劳教工作又得到恢复。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提出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接着,广州市成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市劳教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里得到迅速的发展。

    首先,劳教工作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近年来,省、市党政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先后到劳教场所视察指导工作,慰问劳教工作干警,看望劳教人员。

    其次,实行文明管理。劳教人员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在管理上贯彻严格的纪律制度和严明的奖惩制度,促进了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

    第三,加强了教育感化,改造质量有所提高。各劳教所针对违法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学雷锋,树新风”、“五讲、四美、三热爱”等活动,帮助他们逐步提高觉悟。同时,开展了文化知识教育,市属各劳教所普遍设立了小学班(有些开设初中班)。各劳教所还结合生产劳动和解教就业的需要,举办了木工、电工、瓦工、机修工等训练班。从调查越秀区的210名解教人员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表现较好,重新犯罪的只占3.8%。

(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