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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司法行政机关 次分目: |
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广州市司法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进行业务轮训;领导和管理广州市司法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
2.领导和管理全市的法制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3.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律师工作,领导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法律顾问机构的业务建设。
4.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5.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正确调解人民内部纠纷,预防犯罪。
6.管理全市公证、律师和法学方面的外事活动,组织参加省、市有关司法活动,研究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
7.掌管劳动教育工作。
8.指导市属各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
广州市司法局建立于1956年10 月。下属单位有广州市公证处、广州市法律顾问处。1958年,市司法行政机构被撤销,律师制度被取消,公证业务转由法院兼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广州市于1980年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了司法行政处,1981年12月重建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重建以来,相继建立起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并不断扩大和充实司法队伍的力量。现市司法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已有11个。新办了1所司法学校。1983年10月接管了原属公安机关管理的劳教工作。1984年8月成立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市属6个区、8个县的司法局也先后建立了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现全市的专业律师由1956年的13名发展到现在的80名。另有兼职律师、特邀律师26名,公证员49 名,助理公证员20名。并在城市街道和农村区、镇一级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共216名。
公证工作 1982~1984年,广州市公证处共办理了涉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证证件78,023件。通过办证,为国家调入非贸易外汇138.7万元。公证工作努力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帮助,市各公证处仅1984年就办理国内经济合同公证1,104件,比上年增加了7倍多。
律师工作 1982~1984年,全市法律顾问机构共办结各类案件4,490件。1983年8月至1984年共办结刑事辩护案1,093宗。通过辩护,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有5宗,改变定性的14宗,从轻判处的177宗。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法律顾问处还积极为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帮助,1984年接受广东核电站筹建处、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等98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涉外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修改等法律事务工作,保障了国家、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工作 自1982年以来,广州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宣传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反复宣传了《宪法》以及国家陆续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向干部、群众上法制课22,700多场次,编印各种宣传资料200多万份,举办图片展览13,300多次,放录象172场,为报社、电台提供法制宣传稿件449份。从1982年底开始举办法制宣传服务日活动,邀请了法学专家、教授,省、市领导和政法干部2,000多人上街设点,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5,500多条,深受群众欢迎。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982~1984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6.3万多起,其中防止了可能转化的恶性纠纷250起,仅1984年第1季度调解民间纠纷就达4,240起,避免了凶杀、自杀、械斗事件75宗。对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预防犯罪和减少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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