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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检察机关 次分目: |
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1983年下半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与市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一道,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坚持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1984 年广州市批准逮捕的案犯中,属于上述重点打击对象占逮捕总数的56.5%。2.注意深挖漏网罪犯,做到除恶务尽。据1984年统计,在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配合下,先后挖出了漏网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03人。同时,坚决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坚持严宽结合,区别对待,全面体现党的刑事政策。3.切实做好监所检察工作,对劳改、劳教人员中重新犯罪的,依法惩处;对劳动好、改造好、有立功表现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或者缩短劳教期限,把打击同改造结合起来。4.结合办案,积极参加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其他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使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对有关单位在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立和健全各种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对于经过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人员,则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教育,定期回访考察。特别是对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1983年8月后列入帮教范围内的183名对象中,重新违法犯罪的仅有11人,约占6%,而表现好的107人,基本上表现好的65人,两项合计则占94%。
各人民检察院还加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协同有关单位查处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及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证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查处了一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贪赃枉法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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