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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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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为广州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11月1日,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后改为现名。该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市辖区、县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市辖区、县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1979年设经济审判庭,任务是审判:

    1.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涉外经济纠纷。包括:(1)在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起诉的案件;(2)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起诉的案件。但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或者已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除外。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指农村个人、专业户与区、乡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而起诉的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指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害权益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例如:专利法、食品卫生法等经济法规规定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5.经济行政案件。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和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而起诉的争议案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商标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第38条、《统计法》第25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5条等规定当事人不服有关主管部门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6.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指除上述案件以外,按照有关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该院现任院长丁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