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年鉴 前一篇  后一篇

类  目:工商行政管理、物资管理
分  目:工商行政管理
次分目: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

    从1983年7月1日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统一负责广州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为执行南海石油开发承包合同的外国企业的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

    到1984年底,已核准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241家。其中,工业76家,交通运输35家,建筑业28家,农、牧、渔业8家,商业、公共饮食业9家,房地产及公用事业39家,卫生、体育7家,文教、广播电视1家,科研、综合技术服务2家,其他36家。注册资本共约5亿美元,从业人数近2.5万人。

    外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客商合法开业证明等。经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开业,并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营业,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企业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要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每年度向登记机关报送业务情况报告书。

    常驻代表机构是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到1984年底,共核准登记132家。其中港澳企业占50%左右。常驻代表机构所从事的联络业务活动,也须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每年度应向登记机关报送业务活动情况。

    承包南海石油开发工程的外国企业,到1984年底已核准登记35家,其他承包工程73家。

(梁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