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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公告
(1983年10月28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对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口的限值作如下规定:
一、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口,前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二百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一百元。
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口,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五十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二十元。
三、携带、邮寄中药材、中成药的价值,均为国内零售价格。
四、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出口当归、枸杞子、黄芪、肉桂、桂皮五种应征出口税的中药材,仍按一九八二年六月发布的免税限量《公告》规定办理。
五、麝香、蟾酥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口。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