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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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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