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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