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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劳动、工资 次分目: |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在改革中要注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1983年7月)
近年来,我市工商企业进行各种经营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经济责任制,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改革的形势是好的,还需继续坚持改革的方针。但在改革中,有些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推行了一些违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如有的自行改变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病、伤假期工资待遇,降低病、伤假期工资标准,甚至停发病假工资;有的改变甚至取消支付退休工人的退休金等等,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为了维护国家现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有关职工福利政策、法令的严肃性和保障职工群众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不受损害,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职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批转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66号)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各企业对国家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职工劳保福利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都不能自行修改。一些企业自行修改了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保险待遇,降低了标准的(如病、伤假期工资和退休工人的退休金),都应迅速改过来。至于某些规定,需要改进的,也应逐级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试点。
二、关于职工医药费问题。应根据全总、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工发总字〔1982〕22号)精神,实施劳保条例的企业,不能采取将全部医药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完全平均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住院医药费仍由单位报销的办法;更不能停止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职工医药费全部由个人负担的做法。以保障患病的职工得到应有的医疗,也不致使一些年老体弱的职工产生后顾之忧。至于目前一些企业的医药费开支很大,药物浪费严重则应搞好防病防伤工作,健全医疗制度,加强医药费开支的管理,克服药物浪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凡搞“浮动工资”的企业,不能把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正常的福利待遇同工资奖金捆在一起,纳入“浮动工资”的范围。更不能把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进行浮动。
四、凡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企业行政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可暂缓办,请示主管上级部门决定。工会应支持职工正当合法的权益,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建议。企业中的党组织应按党的路线政策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已参照实施劳保条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如确因生产不正常,经济支付有困难,需要作改变的,行政与工会协商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通知,望各企业认真检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