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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工商管理、物价、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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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9月8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物资管理分散,纪律松弛的情况也十分严重。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凡属省统一安排生产计划和省物资分配计划的物资资源,各地、市及各部门、各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按计划接受订货,并按需要组织生产供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截留,更不能自行买卖、自行销售国家统配物资。按国务院通知规定,今年凡未按国家计划接受订货的统配物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市,必须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向省计委补报资源,以便统一处理。

    二、各地、市及各部门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省统配物资资源,严格实行留成分成比例。具体是:

    1、煤炭的上调和留成比例暂按现行办法上调和留成。

    2、省统一上调的有色金属,可按实际产量,企业全额留成3%(锡按原办法不变)。

    3、广州、英德水泥厂按国家规定上调和留用;省下达有上调任务的十二间地方水泥厂,按原来规定每年上调基数确保上调;其他地方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管理办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广州、韶关钢铁厂生产的钢材,从一九八四年起,按指令性计划实行。企业按省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指标留成5%,超产部分留成50%;广州市按年度生产计划留成20%;韶关市按年度生产计划留成5%;其余资源全部交省统一分配。

    三、重点企业的用电、燃料及主要原材料,以及运输条件等,省有关部门要按计划平衡安排解决。

    四、凡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和重点技改、生产用物资,供货企业要按计划优先保证供货。

    五、企业的物资作价办法,一律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办理,任何部门、企业不能擅自提价,违者要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九月二十五日前报省计委、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