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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工商管理、物价、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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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

(1983年10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市矿生产的煤炭的上调和留用比例,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即每年矿留用4,800吨,其余资源全部交市统一分配。

    二、市合金钢厂生产的钢材和钢锭,从一九八四年起,按指令性计划实行。企业按市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指标留成10%(包括炉前工具用料)。企业主管部门留成5%。超产部分企业留成50%,其余上调市统一分配。工厂要按计划接受订货并按需要安排生产和调锭。

    三、广州钢铁厂生产的钢材,从一九八四年起,广州市按省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指标留成20%,企业留成5%。超产部分企业留成50%,50%上调市统一分配。

    四、从一九八四年起,市属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必须严格执行市下达的生产和调拨计划,严格执行留成比例。具体是:槎头、黄埔、新华水泥厂按总产量10%的比例留用;人民、赤泥水泥厂按总产量15%的比例留用。

    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