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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工商管理、物价、物资 次分目: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广州市违反物价法纪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1月18日)
为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法纪,制定《广州市违反物价法纪处罚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违反物价法纪处罚暂行办法
为严肃物价法纪,以确保物价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违纪处理原则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1)越权制定调整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的。
(2)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自行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滥收费用的。
(3)擅自扩大议价商品范围,把计划供应的牌价商品转为议价销售的。
(4)违反最高、最低限价,擅自超越浮动价格幅度的。
(5)擅自增加农副产品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品种,自行变动加价和补贴幅度的。
(8)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后或不执行调价通知,增加用户负担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7)违反规定权限,擅自削价处理商品或低价私分商品的。
(8)采取以次充好、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牟取非法利润的。
(9)弄虚作假,谎报成本,牟取非法收入,使国家和消费者遭受损失的。
(10)内外勾结,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
(11)阻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接受物价检查的。
(12)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有包庇纵容行为的。
(13)对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或检举揭发违反物价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4)泄露物价机密,造成损失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加重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物价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2)采取抬价压价、变相涨价等非法手段,从中贪污的。
(3)违反物价纪律,并对抵制、揭发或控告其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造成恶果的。
二、违纪处理审批权限
(一)没收违纪单位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者)的非法收入或罚款时,按下列金额界限审批执行:
(1)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执行。
(2)1,000元以下的,由区物价部门或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3)50元以下的,由义务物价检查组批准执行。
(4)10元以下的小额罚款,专、兼职及义务物价检查员有权当场处罚。
(二)对违纪单位处以停业整顿,由违纪单位的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三)对违纪人员处以扣发奖金、工资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处以行政处分的,按干部或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构成犯罪者,由主管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县、区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和下级各单位执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可直接执罚。
三、违纪处理手续
(一)罚没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小额罚款,由检查单位或专、兼职、义务物价检查员当场查实处理,开给定额收据。各级主管部门及物价检查组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可按审批权限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由检查单位或物价检查员填写《广州市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通知违纪者;一份送违纪者的主管部门;一份存查。
(二)各主管单位接到物价检查单位或检查员的通知后,必须在一星期之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答检查单位或检查人。
(三)被检查发现并经指出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或阳奉阴违,甚至对检查人员进行刁难者,从严惩处。
(四)凡经确定对违纪单位实行罚没款处理的,由批准单位开具《广州市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罚没款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通知被罚没款单位;一份存底。违纪单位接到罚没通知单后,于10天内将罚没款如数交纳给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者,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3号文件中的规定:对于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罚单位报告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填发《广州市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强行划款通知书》,由相应银行或信用社强行划拨。
(五)被检查者及被处罚者对处理有异议,必须在接到《违纪通知》或《罚没款通知单》5天内提请复议。复议不服,可向执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既不纠正错误或交纳罚没款,又不提请复议者,属没收款的,按没收款数额加罚20~50%,属罚款的,按罚款数额加罚50%至二倍。
四、罚没款的管理
(一)依法收缴的罚没款,按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82]177号文件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分别由物价检查组、各级主管部门、区物价部门按季集中全数上缴市物价局开户银行,由市物价局集中缴交市财政局。各单位不得坐支、截留。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给市物价局一定数量的物价检查经费和各种奖励费。
(二)对违纪人员扣发的奖金和工资,由执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罚单位支付的违纪罚款,严格按照省财厅粤财企字(80)365号文件规定,应在企业利润留成或包干结余提取的集体福利和奖金中支付,不得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属于应由个人负责的罚款,单位不得报销。
(四)各种罚没单据,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严格管理,定期清查。
各县、区、局和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处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