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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工商管理、物价、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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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场和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3年6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市场繁荣,购销两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抬价;有的企业任意扩大议价商品的经营范围,甚至将牌价商品卖议价;有的个体商业人员套购紧俏商品,抬价倒卖。为切实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粤府〔1983]131号《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敢于管理。对于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经营活动,要予以引导和支持。对于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套购倒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在价格改革和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中,要坚决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维护市场物价的稳定。凡属于上级管理的价格,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动;属于各部门或企业自定价格的,不得超越国家授予的权限,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将市场和物价管理工作做好。

    二、国营、集体、个体的工商企业,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遵守国家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的各项政策法令。不准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准将定量供应及计划分配的牌价商品转卖议价;不准以搞活议价商品经营为借口,任意抬价争购,高价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混级抬价,降低规格,短斤欠量,硬性搭配;不准随便减少小商品的经营和群众需要的服务项目;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商品,抬高价格,转手倒卖。

    三、加强物价的检查监督,严肃物价纪律。市、县、区物价部门要有专职物价检查员,经常开展物价检查监督工作。要逐步扩大义务物价检查员的队伍,并适当解决活动经费。市物价局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迅速制定违反物价纪律的具体处罚办法,付诸实施。

    四、各县、区、局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在七月间进行一次市场和物价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一)违反国家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问题。(二)以次充好,混级抬价,短斤欠量,硬性搭配等的变相涨价问题。(三)从零售部门套购商品,高价倒卖问题。其中又以猪肉、鲜鱼、蔬菜、大众化的小食品和某些紧俏日用工业品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中要选择好坏典型,并公开进行宣传教育。检查的情况,于今年八月中旬以前书面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