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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后勤和劳务服务问题的通知
(1983年2月23日)
勘探开发南海石油的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从一九八三年春节到年底,将有十几个外国石油公司的人员进入广州。现就向外国石油公司及外国承包商提供后勤和劳务服务的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为开发南海油田进入广州地区的外国石油公司和外国承包商,所要求提供的后勤服务项目(包括办公楼、住宅、车辆、器材维修、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以及外国专家和员工的医疗、子女教育、外出旅游等),统一归口由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广州基地公司出面洽谈、签订合同,然后安排给有关单位承办。
二、向上述外国石油公司和外国承包商提供劳务服务(包括翻译、秘书、打字员、服务员、气象员、仪表修理工、电焊工、医师、厨师、司机、保姆、警卫、花匠等),统一由广州基地公司负责,并直接与外商洽谈和签订劳务合同。广州基地公司在提供上述劳动力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属干部范围的,应经市人事局审批;属职工范围的应经市劳动局审批。技术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有的可以自己培训,有的可以采取经济合作的办法委托市友谊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培训。
三、向外国石油公司和外国承包商提供一切后勤和劳务服务,其收费标准应按照石油工业部和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以及省、市劳动部门制定的统一价格执行。考虑到提供的服务项目多样化,为便于统一收费,统一管理,防止收费标准不一,出现漏洞,一般应由广州基地公司直接向外商收取费用,然后再转给各承办单位。属于广州基地公司和承办单位联合服务的项目,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也可以直接由承办单位向外商收费。至于收取的手续费的分配问题,由广州基地公司与承办单位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