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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对外经济 次分目: |
对外商来广州市承包工程实行代征税款的规定
(1983年6月2日广州市税务局印发)
为了加强对外商来我市承包工程的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以维护国家税收,现对委托外商承包工程的单位试行如下代征税款办法,请密切配合执行。
一、委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承包建筑、安装、设计和修理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文送我局备案,并督促外商到我局办理纳税登记。
二、委托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应使用我市规定的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发票。如果违反我市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外商偷税漏税,应负责补交逃漏的税款。
三、外商承包工程的税款应由委托单位代征,所征的税款应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每次所扣的税款,应于五日内缴入国库。
四、代征税款可以提取代征手续费,作为给代征单位或人员的报酬。暂按下列比例提取:
每次代征税款一万元以内的,按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一提取;
每次代征税款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一提取。
五、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在代征税款中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