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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双代”房收尾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28日)
查本市“文革”中“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下同)的私房,到今年十月底,已发还83%。目前尚未发还的“双代”房中,据我局抽样调查符合条件能够发还的还有10%左右。其余大部分都因产权人不在,契证不齐,产权存有纠纷,或因房屋“双代”时经过大修、租金超支等原因而不能立即发还。根据省人民政府〔1982〕280号文的指示精神,结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在今年底基本结束“双代”房的发还工作,对尚未发还的“双代”房,将来需要发还时,结合日常工作处理。为做好“双代”房的收尾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对能发还的“双代”房,只要产权清楚、证件齐全、没有纠纷、办清手续的,各区房管局应抓紧在今年底以前发还完毕。
对欠修缮费的“双代”房,只要业主愿意将房屋领回,愿意具结在三、五年内分期还款,亦可将房屋先发还(在所有证上注记,并列报市局产权科入册备查,以防产权转移漏收)。
二、对因业权人不知去向、证件不全、产权有纠纷、欠房屋修缮费、业主不愿领回等原因暂时不能发还的“双代”房,希望各区房管局按照我局房管发〔1983〕244号文的规定,在年底以前分别将其房屋转入代管或托管。
对需转代管或托管的房屋,在转产前,一方面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代理人,转代管的,还应在房屋门前张贴公告,通知和通告存根要存档备查。另方面,要按规定办理转产手续。
上述由“双代”转代管或托管的房屋,将来业权人要求发还时,在政策上,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仍参照原“双代”房一样处理。但在租金结算上,房屋从转代管或托管之日起,则按代管产或托管产办法结算租金。
三、对在“双代”期间,房屋曾经过扩、加、改建的,仍按我局房管发〔1979]272号文第15条处理。有些问题文件上没有规定的,则由各区局按照“等价交换、民主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进行具体处理。对需要收购或需以公房对换原房产权的,或要将扩、加、改建出售给业主的,由各区局初步提出处理方案后,专案报市局办理。
在计算上,由于租金是按原房实际结算,因此房屋经扩、加、改建后的增值部分和由此而增收的租金,均应归国家所有。四、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