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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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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出租私房办理租赁合约手续问题的通知

(1983年10月20日)

    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83)65号文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为加强私有出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对办理租赁合约手续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租赁合约及鉴证手续

    1、凡本市出租私房,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应一律逐步更换使用“广州市私房租赁合约”,过去的“广州市私房租簿”停止再发使用。

    2、过去限制不办租的超改造起点,地、富、资出租的房屋和未双代的房屋,现在可以给予办理租赁合约,不再限制。

    3、市区内的原来私有宅地,凡因各种原因,转给他人使用者,暂由使用人代地产人交纳地产税,地产人不得另向使用人收取其他款项。

    4、办理租赁合约的手续:业主凭房产所有证(如一时拿不出所有证,可凭旧租簿核对产权人或代理人),租户凭户口簿,一齐到区房管局私房管理科购买广州市私房租赁合约并办理评租及鉴证手续。租户的户口不在该屋但实住在该屋而又是本市居民者,应由其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业主委托代理人代办时,必须提供委托书。租赁合约经业主与租户双方协商签约并经私房科鉴证后其租赁关系才正式生效。

    二、办理租赁合约的收费问题

    1、租赁鉴证费:一律按当月租金一次过收鉴证费10%由业主支付。租赁合约用完或到期房屋仍由原租户居住续租的,可免收鉴证费。

    2、丈量评租费:丈量评租每户收费一元(郊区收费可适当高于市区),由业主支付。单方要求复评重新丈量,复评费由要求一方支付。

    3、广州市私房租赁合约,分甲乙方一套两本,收工本费三角,由业主支付。

    4、其他租赁登记表、评租表、房屋安全检查表、房屋安全鉴定书等一律不收费。

    5、租赁鉴证费、评租费的收入仍应上交各区财政局,各区在租赁工作中所需费用报区财局审批,由各区财局在以上两项费中支付。

    三、私房租金及欠租的处理

    私有出租房屋作住宅使用的,执行“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作工商业用房的,执行“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1、业主与租户双方在办理租赁合约时,租金计算原则上由各区房管局私房管理科按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丈量计租。也可以由主客双方协商,按现租金水平加48%计算租金。公式为:

    原租新租金额=——×48%+原租,但是也可以低于1-18%48%。

    2、租户历年的欠租处理:租户的欠租,按所欠期间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缴。一九六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的欠租,按当时租户与业主双方签定并经区私房管理部门鉴证的租簿租金数额计缴欠租。房屋“双代”前未经房管部门鉴证出租的房屋,按过去双方所定协议执行。无协议者,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再次协商不成时,可请当地区私房科调解、仲裁或向当地司法部门诉讼处理。

    3、凡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租私房纳入“双代”或未纳入“双代”的,其租金一律按一九六六年三月修订的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租。按政策规定将房屋发还给业主管业后,租户在房管站管理期间的欠租由业主按原欠租额向租户追收。租户一次无法清缴者,可与业主协商分期清缴。如租户无理长期拖欠不清缴,业主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4、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以后的欠租,一律按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计缴。

    5、凡作工商业用房的欠租,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的,按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计算标准计缴。属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欠租,按一九五八年七月制定的广州市民用公房租金计算标准计缴。

    四、房管站经营的托产房、抢修代管房、“双代”房属于私有房产,房租标准执行“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对住户的欠租应抓紧追收,租户租金不得减免,也不得随意冲减,更不得漏收。这是关系到我们的服务态度和信誉问题,另通过这次复租工作,各房管站对租户重新更换新的租赁合约,在租赁合约封面要加盖“私有托管房”、“私有抢修代管房”、“私有双代房”等字样,在房租收据上,也应标明同样的字样,便于划分和提醒房管员及租户注意。

    以上各项规定与以前本局所发文内容有抵触时,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