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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管理 次分目: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对旧房改建工程审批管理的报告》
(1983年8月30日)
近几年来,我市各区城建部门批准的房屋改建工程,特别是合资建房工程,大都是在原宅基面积上将平房或两层楼房,改建成四层或更高一些的房屋。这些工程由于紧靠邻房,甚至骑压在邻屋的基础上施工,因而导致邻房被压至裂沉,成为危房。如荔湾区文昌路9号、11号私房主与连平县驻穗办事处合资房屋改建为五层楼房,致使相邻福寿街7号、13号,福寿东街10 号被压坏成为危房。据东山区房管局统计,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到八三年六月,该区合资建房(包括公与私、私与私、私人自建)兴建的门牌共79宗,不同程度影响邻房沉裂约180间。目前尚未处理的还有116间。据了解,这类改建的工程,尚有不少正在筹建或施工,如仁生里25号、27号工程,也是紧压邻屋基础改建的,现在正进行基础工程的施工。为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我们建议:
1、各区城建部门对正在施工或未施工的工程要进行一次检查,若基础处理不合理的,该停则停,该削则削,以保安全。
2、对在改建中造成邻屋基础下沉时,应按“谁批准谁处理”的原则,由批准报建的部门负责处理,房管部门给予协助。
3、今后凡属扩、加、改建工程,在市没有新规定以前,原则上仍按市建委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穗基〔1982]169号文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凡属维修保养性质的工程(按原状维修,不增加面积),不论是公房、单位用房或私房,均按过去规定由原城建局负责审批。公房、单位用房的扩、加、改建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属区分工审批范围的,由区城建局按间距要求负责审批;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规划局审批。凡原来未经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现需扩、加、改建的,不论地点、面积大小,仍应送市规划局审批,以加强报批的连续性,防止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