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年鉴 | 前一篇 后一篇 |
|
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管理 次分目: |
附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禁止未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的通知
(1983年7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直属各工程局、各勘察设计院:
建筑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经审查合格的持证单位承担,以及持证单位收费后的分配问题,国家早有明文规定。近据反映,有些地方发现未取得建筑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以开展“咨询”、“业余设计”或其他名义,擅自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并且私自分配设计费收入,这种无视国家规定的做法,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甚至出现了新建房屋倒塌和人身伤亡的恶性事故。为了加强对建筑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保证建筑勘察设计质量,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未取得建筑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对无证设计,城建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执照,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其施工任务。
二、技术咨询工作,不能代替正常的勘察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咨询”为名,无勘察设计证书而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
三、任何个人不得以“业余设计”为名,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以“业余设计”为名,在本单位内搞两套做法,达到私自分配设计收入的目的;
四、持证单位对其所出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应负完全责任。坚决制止持证单位为无证设计单位或个人盖章收费而不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的错误行为。
请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责成所属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清理,检查清理结果,请在九月底前报我部。中国总公司直属单位的检查清理结果,也请在九月底前同时报总公司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