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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严格禁止未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9月21日)
市属各局、区、县建委(基建局)、设计院(室)并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粤建字〔1983〕058号文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禁止未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的通知》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目前仍有不少未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筑勘察设计任务;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也没有执行勘察设计证书所规定业务范围,对未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设计,不负责任的盖印报建,乱收费,这些情况必须及时纠正。各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按通知精神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十月中旬用书面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