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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州市第一、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983年8月13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复核的广州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17处,附件一),以及新提出的广州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1 处,附件二),现予公布。
广州是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公布的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了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城市的建设工作,继承祖国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我市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部门要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管理,提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城建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等部门,尽早编制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位于各县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
二、文物管理部门,要对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的现状,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危及文物建筑安全的,有碍于开放游览的违章建筑,都必须迅速处理,使用单位要限期办妥。经过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继续使用文物建筑物的单位,要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文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法令,负责维护和保养好文物,保证文物的完好无损。
三、市文物管理部门在继续做好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要选择其中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分批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核定。
四、对未公布保护的古建筑物,如有倒塌危险,或因市政建设工程确需拆除时,应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拆除。被拆卸下来的梁架大木、琉璃瓦及石刻等材料,由文物管理部门接收(全民所有制单位,要无偿移交;集体所有制单位按市价调拨移交)。文物部门所接收的材料,应用于修缮其他文物建筑,不得改作他用。
五、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对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破坏、损害文物,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