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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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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3年6月28日)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30%,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18%。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管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分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60%,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40%;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