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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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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1983年9月2日)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决定从今年九月起,在江南大道东西两侧进行有计划的开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南大道东西两侧开发地段,必须按照“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开发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按规划要求将分别情况予以保留、改造、扩建或拆除。过去已划给各单位的土地,要重新清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又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动工者,一律收回重新安排。

    二、在开发范围内的机团单位和住户,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服从统一安排。需拆除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广州市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

    凡房屋被列为拆除的城市居民住户,愿意迁移定居者,可给予安置房定居;愿意临居者,可发给回迁证明书,待江南大道新房建成后迂回;愿意迁出投亲靠友临居者,可发给临迁和回迁证明书。

    凡房屋被列为拆除的农村住户,可由公社或大队在开发地段范围外指定地点,按原拆迁房屋同等面积、同等结构建回住房。愿意自行施工者,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发回建房费及建筑材料由其本人自行重建。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综合开发区征区范围内的农田,不得随意改种高于原来经济价值的作物和在五边地抢种其他作物。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开发的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土地。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开发范围内,需拆除的机团单位建筑物的补偿问题,由拆迁部门与被拆迁单位按规定协商解决。需拆除的商业、服务点,有的可另辟暂时营业点,有的可就近并点。实在无法营业的可暂停营业,停业期间所需的工资,由拆迁部门给予补偿。

    六、占用行人道开业的个体户,由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动员其搬迁并负责另行安置。凡违章私建的建筑物,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七、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开发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住户,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新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建筑物。现有的建筑物也不得随意加建、扩建或重建;如属危房需要抢修者,要经房管部门鉴定,规划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八、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开发范围内的户口一律不予迁入和分户。确实必须迁入的户口,由市、区公安机关从严掌握。

    九、江南大道两侧建设规划,由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和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公司联合制订,由江南大道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海珠区政府、公安分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建、房管部门以及开发的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动员搬迁工作。对那些无理要求,无理取闹,拒不搬迁者,可强制执行。凡被强制搬迁者,不得领取搬迁费及享受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