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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建设 次分目: |
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1983年8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行经济包干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在计划经济指导下,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是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改革;是为了全面贯彻经济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凡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规定而进行的招标、投标和签订的承发包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经计划批准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都应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进行择优选定承包施工的单位。少数特殊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则由省、市建委下达指令性计划,指定施工企业承担。
第四条 招标的工程,都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事,搞好前期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核发建筑许可证;
2、按照隶属关系的分工管理规定,经各级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已落实建设资金;
3、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经符合规定的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5、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已经审批。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 负责工程招标的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如属重要项目或其他原因,则由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的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可以分别采用公开登报或发出邀请通知的方式,通知符合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四个以上)参加投标。少数项目,也可报经市(省)建委,指定本地区的有关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2、审定投标企业。对报名投标的企业,对其承包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要求的,即通知同意参加投标,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对其作出解释。
3、分发招标文件。对已报名并经审核符合参加投标条件的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包括《广州市建安工程招标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设计图纸、资料等。各领取图纸资料的单位要办理签收,并缴纳一定按金,投标结束后,缴回资料同时退回按金。
4、召开招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各投标单位、设计单位、经办银行、主管单位等参加。介绍工程情况,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确定招标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等。
招标期限,一般应为15~30天。
5、接受投标单位报送的密封投标书,并当众开封,公开各投标单位的标价。
6、提出审标意见,报送定标单位审查定标。
7、依据定标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施工合同。
8、向非中标的企业,收回招标文件、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分别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或专业工程招标等。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 参加建筑安装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施工企业,其具体条件是:
1、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给的营业执照;
2、持有经广东省建委或当地建委审查核定的技术等级证明书;
3、经过广州市建委登记注册,并发给《广州市建筑安装施工承包许可证》;
4、经核定的技术等级与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等级相符合。
第九条 凡经注册登记并获得在本市参加工程投标资格的各类施工企业,由市建委分期分批公布,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十条 凡由外地来市的施工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都要统一向广州市建委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本市的承包许可证以后,才能参加工程投标。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能承包工程。
第十一条 投标程序:
1、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选择符合本企业承包能力的工程,报名参加投标。
2、向招标单位提交企业的承包工程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介绍有关情况。
3、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
4、组织企业内部或有关协作单位,研究制订承包方案和标价。
5、参加招标单位召开的招标会议,弄清施工现场条件和其他有关条件。
6、修改、落实承包方案和标价。
7、填写标书《投标意见书》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8、中标单位负责草拟施工合同,并报送招标单位共同研究签订。
9、非中标单位,按时退回招标文件资料。
第四章标价
第十二条 标价,即是工程承发包的包干造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标价:
1、按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资料总造价包干;
2、按建筑工程的平方米单价包干;
3、按建筑安装工程量(立方米、平方米、米、公里等)的单位造价包干;
4、按包工内容标准或包工又包部分材料的造价包干。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填报招标申请文件时,应先测算或拟定较为合理的底标(发包造价)。可以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概算,也可以按照现行预算定额、材料价格,以及实际情况等,自行测算。报主管单位或建委(按分工规定)会同建行审定。底标经审定后,应视为内部资料,不得随便公开。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计算标价,要以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定额、规定等为依据,并坚持实事求是、先进合理的原则。如有必要时,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工程量计算、单价构成等作出具体的解释。
第十五条 计算标价,应以设计文件中所列工程量为准,如果设计文件中没有计算工程量的,应设法补充,并在招标文件上补充说明。如果所列工程量确实有差错或调整的,定标后的标价允许更改。如果是属于投标单位在标价计算上(加减乘除)错误的,标价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为了解决主要国营企业和老企业的职工劳保负担问题,确定中标单位以后,在本市的国营一类企业可在价标外另加收劳保费3%。少数二、三类企业,经省、市建委核准并证明的,也可另外加收劳保费2%。
第五章审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审标和定标,实行分级管理:
1、凡投标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者,其审标、定标工作,由各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公司)或区建委负责。各主管局、总公司(公司)或区建委,应会同经办银行、建设单位等,共同组成审标小组,及时搞好审标定标工作。
2、凡超过上述限额的工程,其审标定标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市建行、定额站及有关主管局共同审定。
第十八条 审标、定标工作,要以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定额等为依据,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择优选定。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1、承包能力。包括任务与力量、技术等级、装备等。
2、企业信誉。包括该企业的简历及经营作风等。
3、质量。包括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等。
4、工期。要以国家和省、市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并考虑急需与可能相结合,工期要适当,不能片面追求越快越好。
5、标价。要以合理的底标为依据,接近或低于底标者中,偏离合理底标较远的最低标价,也不能中标。
6、其他条件。包括材料、协作条件及服务范围等。
第十九条 经过审标、定标以后,由定标单位通知招标单位及有关单位,并对未中标的单位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经过审标定标以后,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要以中标的内容为依据,按照国家合同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经双方签订后,需报送定标单位复查并签章监证,并报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合同经签订并鉴证后,由各主管单位填写《下达施工计划通知书》,报市建委审批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中标内容一致,即包括:(一)承包范围及方式,(二)工期,(三)造价,(四)材料供应责任及其他协作条件。如果中标以后,因突然因素,在签订合同中,必须调整或改变原来中标的内容时,应报经定标单位审查同意。并会知建设银行。改变较大而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增减工程或其他重要原因,需要修改合同并影响原来中标的主要内容时,必须报告监证(定标)单位备查或审批。
第七章招标单位、投标企业、定标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
1、对招标项目的投资负责;
2、搞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3、编制招标文件;
4、有审查和建议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利;
5、定标以后,不得借故改转或改变承包单位,否则,应按中标造价的2%补偿中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参加符合承包能力的工程招标活动。
2、对制订的投标文件负责,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3、中标以后,不得借故要求改变中标内容或不愿承包。否则,应按中标造价的1%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取销其承包许可证。
4、不得互通情报,互相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五条 定标单位:
1、按照计划和分工规定,安排招标项目,确定招标方式,审核招标文件,或代表所属单位,组织招标工作。
2、按照分工规定,会同建设银行等,审定中标单位。
3、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监证和监督。
4、指导所属单位,解决招标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市建委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在市属各县的工程,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具体补充细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试行办法公布之前,已经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仍然有效,各方要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有关的问题负责解释、补充、修订和仲裁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若有矛盾的,均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