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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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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风路两侧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1983年6月22日)

    为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从今年起,在东风路两侧进行有计划的开拓。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东风路中心线两侧纵深各75米处为改造范围,必须按照“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部署两侧的建设。对改造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按规划要求将分别予以保留、改建、扩建或拆除。过去已划拨的土地,要重新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又超过使用期限尚未动工者,一律收回重新安排。

    二、在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和机团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服从统一安排。需拆除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广州市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

    凡房屋被列为拆除的居民住户,愿意迁移定居者,可给安置房定居;愿意临居者,可发给回迁证明书,待东风路新房建成后迁回;愿意自行投亲靠友临居者,可发给临迁费和回迁证明书。

    三、需拆除的机团、单位的房屋或建筑物的补偿问题,由拆迁部门与被拆迁单位按规定协商解决。所拆除的商业、服务点,有的可另辟暂时营业地点,有的可就近并点,实在无法营业的可暂停营业。停业期间所需的工资,由拆迁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四、占用人行道开业的个体户,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应协助动员其搬迁并负责另行安置。凡违章私建的建筑物,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两侧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住户,不得新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未经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现有的建筑物,也不得加建、扩建或重建;如属危房需抢修者,要经房管部门鉴定、规划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六、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改造范围内的户口,一般不予迁入和分户。确实必须迁入的户口,由市、区公安机关从严掌握审批。

    七、东风路的建设规划,由东风路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沿路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公安分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建、房管部门以及参加开拓的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动员搬迁工作。对那些非理要求,无理取闹,拒不搬迁者,可强制执行;违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被强制搬迁者,不得领取搬迁费及享受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