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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建设 次分目: |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章程
(1983年4月19日广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经济核算,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城市建设的土地综合开发,搞好住宅建设和市政公用和生活设施配套,加速旧城改造。
第二章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面向社会和对外开放,对内组织市内各单位的资金,联合开发;对外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同外商合作经营。
第四条 主要业务是:
(一)有计划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新的生活小区,改造旧的街区。统一负责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勘测、设计、土地平整和供水、供电、排水、道路、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建设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并按比例配套建设各种生活服务公共设施。
(二)承担市财政投资安排的住宅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任务。
(三)组织市内单位在开发范围内各种地面建筑的自建、联建、统建,以统建为主。
(四)引进外资合作开发,或自建房屋委托我驻外商业机构代售。
第五条 按照不同地段、标准、用途、对象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统建住宅的收费标准,做到互利互惠,公平合理。
第三章资金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为:
(一)土地综合开发费、统建资金;
(二)归口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配套工程投资;
(三)同外商合作引进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所得收益,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除按规定比例留成外,其余用作扩大开发基金。
第八条 本公司同外商合作经营按规定比例分得的外汇,全部用于进口必需的材料、设备。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 综合开发的一切建设项目,均报市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市的建设计划,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十条 同外商合作经营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引进外资的政策、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建设计划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列入市物资分配计划,按计划供应。
第十二条 市属单位参加统建,如列入计划,所需主要材料由市统一解决,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穗单位参加统建,均需按施工预算定额计算提供主要材料。
第十三条 同外商合作建设的工程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用外商提供的外汇进口解决。
第十四条 为补足计划供应材料的缺口,本公司可通过协作和市场采购,解决一部分材料。
第六章施工力量
第十五条 本公司经营的各项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市政工程,或报请市建委安排施工力量,或采取投标的办法发包。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由施工单位实行“四包”,即包工期、包造价、包材料、包质量。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公司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若干科室,分管有关政治思想和行政业务技术的具体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管理有关新建住宅区和改造旧城区,实行“六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以有利于促进土地综合开发。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各区和各部门设立的开发分公司,实行双重领导,分级管理,分别经营,各自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全部经费来源,按每年计划投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三的筹建费,摊人工程成本,包干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总公司可根据本章程补充制定各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