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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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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建委关于《划分市开发总公司与各分公司职责范围的意见》

(1983年4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3]21号《批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建设住宅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市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各区、各部门的开发公司改为分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区、各部门双重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经营。”为具体贯彻落实,现对总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范围的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公司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土地综合开发和实行“六统一”的政策、办法、规定,并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2、管理全市土地开发工作。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征地办公室批准统一开发的用地,由总公司统筹安排,分别分配给各分公司组织开发,并参与小区建设规划的研究制定。

    3、全市有关土地综合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安排、材料供应、开发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计划,由总公司编制上报,经批准后分别下达各分公司执行。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的各类收费标准,并负责监证各分公司与参加统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分公司的人事、组织、政治思想和行政、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统一由其主管部门或区负责管理。

    2、分公司在负责开发地段内,严格按小区规划要求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勘测、设计、三通一平、施工、配套、竣工验收、房屋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组织参加统建的单位在开发地段内以多种形式(如划地自建、联合兴建、参加统建等)进行地面建筑的建设,从各个渠道筹集开发资金,自行掌握使用,保证建设计划完成。

    3、进行土地综合开发需要的主要材料,除由市按计划供应外,如有缺口应自行组织货源解决。

    4、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收益的房屋和资金,应用于扩大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如要改变使用性质,需上报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