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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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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1983年9月1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七九年我省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时,省财政厅核减了各地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的农业税额指标。现决定从一九八三年起全省一律恢复征收农业税,相应追加各地一九八三年的财政收入任务(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但原财政包干基数暂不改变。恢复征收农业税后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处理。望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迅速作出具体部署,把应恢复征收农业税的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

    二、恢复征收农业税后,对于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或农户,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从各地掌握的农业税社会照顾指标中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三、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充实农村基层的征收力量。财政、粮食、商业、供销、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认真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