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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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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201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1月8日)

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粤府〔1983〕201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我市征收农业税的主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农业税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县、区及公社必须认真重视。关于从一九八三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恢复征收农业税一事,应在秋征期间,向广大干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恢复征税任务的顺利完成。能否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应作为考核公社工作优次的重要内容。

    二、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县、区要切实依照税法做好征收和减免照顾工作。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社会照顾或给予灾欠减免的纳税户,其减免税额必须如数兑现给各该纳税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把应减免给纳税户的税款,以及报经上级批准拨给的减免指标,转作本县、区、本单位的机动财力或挪作他用。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可如数扣其应拨资金。

    三、认真充实农业税的征管力量。公社的财粮员,是基层征购工作的主力(今后设乡也是如此),以不兼职或少兼职为宜。由于征购业务繁重而复杂,财粮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者,应后继有人,并征得县、区财政、粮食部门同意。

    我市按财政部的规定,专为县、区和公社配备的农财专管员,必须名实相符。各县、区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配好农财专管员,并由县、区的农财科、股统管起来。他们的任务,除配合公社财粮员搞好农业税的征管工作外,切实把全县、区的农、林、牧、渔、水利等财务和财政支农的各种资金,从上到下管到底;认真纠正只管拨钱而不管花钱的偏向。今后,如果再有挤占农财专管员编制或使用不当的现象,上级财政部门应该收回编制和取销相应经费。

    在农业税旺征期间,因征管力量不足,可经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雇请临时人员帮忙。对雇用的临时人员,可付给合理报酬。

    四、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税征管的工作量增加,征收经费也需相应增加,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农业税增收部份留县、区使用;增支部份由县、区自行解决。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好征收经费。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