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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畅通商品流通渠道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4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畅通商品流通渠道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府〔1983]55 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调整统派购产品中几个具体品种的规定:
(一)蔗糖。省财办粤府财〔1983]17号文《关于一九八三年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蔗糖一九八二年跨一九八三年榨季收购政策(包括:价格、奖售、自留糖、超购分成),按省的原规定政策不变。一九八三年跨一九八四年榨季收购政策另文通知。”为此,我市一九八二年跨一九八三年榨季,市、县的超购分成仍按对半分成不变。
(二)塘鱼。郊区、黄埔区的塘鱼继续实行核定派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郊区1万担、黄埔区2,000担)。各县派购由县政府决定。
(三)海洋(冰)鲜鱼。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派购:
1.对国营渔业捕捞公司实行核定计划基数,超计划部份议价收购,一年一定。2.对纯渔业公社实行按产量实绩派购四成议购六成。3.半渔业公社实行按产量实绩派购三成议购七成,派购实行“鱼物挂钩”,即产购双方签订合同,按交售鱼货结算供应物资(包括柴油、渔需品)。交售鱼货的数量、质量以及物资供应的比例和办法,由市水产局按省规定的精神下达。
(四)木柴。为了保护山林资源,有计划的砍伐,由市供销社、林业局联合下达收购计划,议价收购,统一归口土产公司经营。
(五)香蕉、柑橙、杨桃。对减免了粮食征购任务和吃定销粮种植香大蕉、柑橙、杨桃的地区实行计划收购。即按一九八二年生产实绩,收购三成,一定三年不变。生产者必须按质、按量完成计划,对不愿或不按计划交售水果的,恢复粮食征购任务或国家不供应定销粮;对完成计划后的产品,由生产者自行处理。
二、对三类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运销的农副产品,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既要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集体、个体商业的积极作用,畅通商品流通渠道,进一步把市场搞活。(一)允许产区的收购单位、生产单位(包括专业户和重点户)把农副产品运销到市区,国营商业、供销、水产、粮食部门的货栈(购销部)、肉菜市场、零售店、饮食店、宾馆,也可以进入农副产品市场设点销售;各经营农副产品的货栈(购销部)、饮食店、宾馆、肉菜市场、零售店以及集体、个体商业,可以直接与产区挂钩进货或委托有关单位代购、代运进城。(二)各农副产品货栈(购销部)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兼营零售业务,批零结合,同时可以进入市区各农副产品市场设点,参与市场调节,扩大推销产品,平抑市价。(三)各经营农副产品的专业公司可以与工商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成立水产、水果、生猪、禽蛋等商品批发交易市场。
三、关于议价商品的价格管理,市原规定对十四种议价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现改为除稻谷、大米、面粉、食油四种仍继续执行市定的最高限价外,其他议价商品的价格分别下放到主管局负责管理,由主管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低于农贸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定出全年的最高限价报市备案。必要时对个别产品,如市场出现价格暴涨,再由市物价部门下达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
特此通知,希认真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