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年鉴 | 前一篇 后一篇 |
|
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工业 次分目: |
关于贯彻《广州市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3年9月29日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印发)
市工交各局、直属企业:
市经委等五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广州市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按各局上报市的企业分批整顿规划,凡是按时完成企业整顿“五项工作”任务的企业,验收合格并经市经委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按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家经委经企[1982]233号文规定,可按上年末的固定职工总数的1%进行晋级。晋级的人数,在国家统一调资时,从国家下达企业的正式调资面的指标中扣除。在晋级人员中,对搞好企业全面整顿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企业的晋级工作主要由各主管局负责。工人晋级由企业批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晋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应各占一定的比例。晋级时间,从颁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当月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