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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经济文件选编
分  目: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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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

(1983年7月12日)

    为了坚决刹住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现根据省人民政府、省纪委转发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工厂生产的中小型角钢、工糟钢、普通冷轧带钢、1.5毫米以下薄钢板、部分小型元钢、低合金螺纹元钢、普炭扁钢7个品种,按省规定的地方临时出厂价执行。其他钢材,一律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已加收的一律取消。省、市允许企业自销的超产钢材,分别按照全国统一出厂价或省定地方临时价为基础,可向上浮动5%,超过的即降下来。

    执行省订地方临时价的钢材,也应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根据正常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审查整顿。成本利润率超过5%的,应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物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价格。

    二、广州钢铁厂生产的生铁,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组的出厂价格,每吨加价33元,直接供应生产厂使用。除此以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槎头、黄埔、新华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企业在完成上调任务后,允许按总产量10%的比例自销,但出厂价格不得超过市物资供应部门的供应价。超过的应即降下来。其他全民所有制水泥厂,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出厂价格。自销价格仍按市物价局穗价〔1982〕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超越。市批准的自销比例,可继续执行。

    四、市煤炭局所属各矿生产的煤炭,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分等定价执行。凡出售高价煤的,必须立即停止。

    五、木材不准搞议购议销,不准开放木材自由市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专营木材、板枋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准经营仪价木材;没有专营木材、板枋营业执照的单位,一律不准经营。

    自七月十五日起坚决执行市林业局、物价局、工商局、物资局《关于整顿木材自由市场和价格问题的联合通知》,违者严肃处理。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钢材、生铁、煤炭、水泥、木材等生产资料,必须按照省、市的生产计划执行,履行供货合同。物资供应部门要按计划正常调拨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供应关系。

    七、各生产、经营生产资料的单位,应即按《紧急通知》精神,对今年以来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意见于七月二十日以前上报市物价局。

    八、由市经委牵头,会同计委、建委、物价局、工商局、财政局、物资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抓住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