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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环境保护
分  目: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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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征收排污费工作

    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把“三废”治理同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促进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市环保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排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改革:

    一是调整市、区收费分工。省属与市属单位原由各区、县代收,1983年改由市排污收费所直接征收;区、县负责对属下企业征收。市、区、县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级监理人员的作用,使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年征收排污费866 万元。

    二是改革测报制度。将自测自报、逐月申报的制度,改为“一次核定,不变不报”(排污情况不变,则按上月数字交费)。同时在自测自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初步克服了收费偏低和少报少收、不报不收等问题,交费率从85.6%上升到96.3%。经环保部门对59个重点单位进行抽查,追收少交的排污费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