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年鉴2004 | 前一篇 后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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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政法 分 目:审判 次分目:广州市两级法院 |
审理李鸿清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2003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鸿清等5人通过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鸿清、罗健梓、程冰芳、何新祥、王琦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3个月有期徒刑。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决定炒作“亿安科技”股票,并使用其属下员工的身份资料注册成立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公司。被告人李鸿清负责审理资金的划拨,主管炒作证券、股票的资本运营管理部;被告人程冰芳、王琦对炒股的资金进行管理、记账和资金筹措;被告人罗健梓作为主操盘手对股市的大势进行分析,指导被告人何新祥等人操作买卖“亿安科技”等股票。亿安集团和所属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个人共投入资金14亿多元,进行不转让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最高峰时所持有的股票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亿安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牟利4.6亿多元。该案是广州市有史以来最大一宗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