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年鉴2004 | 前一篇 后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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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政法 分 目:审判 次分目:广州市两级法院 |
审理可口可乐公司诉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是“COCA-COLA”和“COCA-COLA”英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COCACOLA.COM.CN域名。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使用COCACOLA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WWW.COCA-COLA.COM.CN。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延伸到计算机网络,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2003年6月25日,市中院一审判决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以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域名WWW.COCACOLA.COM.CN,赔偿(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