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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实施
2003年8月,《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正式实施。这个在全国尚无先例的试行规定,将岗位职务考核与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挂钩,明确界定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应当履行的行为、不得有的行为。具体规定本市各级公务员如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如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6次以上的,将被辞退。这个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市民对各级政府的监督,促进公务员观念从管理向为公众服务转变,从整体上规范公务员行为以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均有积极作用,在省内外引起反响和有关方面关注。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