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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设置有过几次较大的变动和调整。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一度为中央直辖市;1950年改为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1954年划归广东省领导,改为省辖市。

    解放初期,广州市划分为28个区,其中城区20个、郊区7个、水上区1个(珠江区)。区以下设有121条行政街(段)、4个乡、2个镇。1950年调整行政区划设置,把28个区合并为16个区,其中城区8个、水上区1个(珠江区)、郊区7个。1952年10月后再次调整,把原来8个城区合并为5个,仍保留珠江区;把原来7个郊区合并为3个,全市区以下的行政单位合并为86条行政街、1个乡。1958年,成立政、社合一的城市人民公社,曾决定全市划分为8个人民公社,其中城区和郊区各4个,公社以下设置分社。这一改变行政体制的决定后来没有全面实行。1960年8月恢复市以下设区的建制。4个市区定名为: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3个郊区为:黄埔区、芳村区、江村区。这一年,把原属佛山专区的花县、从化县划归广州市。1961年,把原属韶关地区的佛冈县划归广州市(1963年又划归韶关地区管辖)。1962年5月,3个郊区合并为1个郊区。1973年重新从郊区划分出黄埔区。1975年,把原属佛山地区的番禺县、惠阳地区的增城县和龙门县、韶关地区的新丰县划归广州市。1983年,把韶关地区的清远县、佛冈县划归广州市。1985年从广州市郊区划出部分区域设置天河区、芳村区。1987年1月广州市郊区改称白云区。1988年,广州市行政区划作了较大变动,1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把广州市的龙门县划归惠州市管辖,新丰县划归韶关市管辖,撤销清远县,成立清远市,将广州市的佛冈县划归清远市管辖。199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1993年6月和12月经国务院批准,分别撤销花县和增城县,设立花都市(县级)和增城市(县级)。199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县级)。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分别撤销番禺市(县级)和花都市(县级),设立番禺区和花都区。至此,广州市共辖10区2市(县级)。